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学校发文
南京林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

zcgs.njfu.edu.cn   2013-06-18

(经2013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依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7号)、《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林国资〔201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占用、使用的利用学校经费、学校资源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确系无需继续使用或被同类资产替代的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或按行业惯例确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按规定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七)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

(八)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受理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组织待处置固定资产鉴定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负责报损固定资产的公示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上级申报工作。

(二)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对其归口管理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的处置审批。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其归口管理的房屋及建筑物、家具类资产的处置审批。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剔旧。

(五)监察审计处:负责监审学校待处置固定资产的申报、受理、鉴定及报废、报损处理等工作。

(六)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固定资产处置的公开招标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的调拨(划转)分为校内调拨、对外捐赠。校内各单位之间闲置资产的调拨由资产调出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调入单位负责人审批;学校闲置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行为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批。对外捐赠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及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校长审批;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审议;300万元以上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二)各申报单位申请报废、报损资产总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及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校长审批;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通过;300万元以上报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六条 固定资产调拨(划转)的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调拨(划转)分为校内调拨和对外捐赠。校内调拨由申请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以下简称资产系统)提交调拨申请。其中调拨资产只是在申请单位内部流转,变更系、实验室、科室、或保管人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即可。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资产的调拨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中提交调拨申请,调出单位负责人网上审批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中审核,调入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重新落实调入资产新的存放地、实际使用保管人信息后,由调入单位负责人最后审批。

(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的使用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上提交处置申请,详细填写好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明细;经申报单位的负责人网上审批后,提交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并组织报废鉴定。资产归口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上填写报废鉴定结果,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

(三)审批。

1.申报单位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整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相关材料(见第九条),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材料,报资产管理处签署审核意见。

3.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拟报废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根据报废权限报请相关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上报。

1.资产管理处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材料进行汇总;

2.拟定学校的报废申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五)处理。按照省教育厅或财政厅的批复,资产管理处会同申报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理。监察审计处对处理过程进行监审。

(六)调账。资产处理完毕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鉴定

(一)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工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派员组成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工作组。

(二)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组织2-3名相关专家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三)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鉴定工作组及2-3名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相关专家由相关学科、相关领域、长期运用该类资产研究作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单价在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使用单位还应提供该设备从购置到报损、报废全过程的使用效益说明。

(四)批量处置设备总价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本条(三)之程序组织鉴定并需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参加鉴定过程。必要时可以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五)完成上述鉴定程序,形成书面鉴定意见。根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相应部门、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处置单位须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资产系统报废处置单;

(二)《南京林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及《南京林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表》(附件2);

(三)因失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十条 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理

(一)资产管理处将经鉴定认定的闲置设备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用于校内教学、行政、其它部门调剂使用。也可将剩余设备有偿出售给本校学生、教工等。

(二)对于无法调拨和使用的废旧固定资产,由招标办组织,采用向市场或个人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处理。

(三)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审批权限报各主管部门批准。经审批可处置的报损资产要进行网上公示。

(四)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形成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间安排

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年底前将学校当年资产处置情况、相关材料等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单位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材料和处置鉴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理固定资产;

(四)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处理收入;

(五)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行。原学校相关资产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